【關鍵詞】
行政處罰 向不合格的供應商訂購產品和服務 安全生產隱患
【要旨】
旅行社組織旅游活動應當向合格的供應商訂購產品和服務。
【案情簡介】
行政機關:洛陽市文化廣電和旅游局
行政相對人:河南某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事由:2025年4月21日至24日,河南某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組織15名旅游者參加“老家河南”旅游行程,4月23日午餐安排就餐的欒川縣某飯店(個體工商戶)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其行為構成向不合格的供應商訂購產品和服務,給游客帶來安全隱患。
【處置及結果】
河南某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向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主體購買餐飲服務的行為,屬于向不合格的供應商訂購產品和服務,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三十四條“旅行社組織旅游活動應當向合格的供應商訂購產品和服務”之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九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洛陽市文化廣電和旅游局依法責令河南某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沒收違法所得75元、罰款55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件評析】
本案中,旅行社向不合格的供應商訂購產品和服務,存在較大安全隱患。本案的查處,有利于促進旅行社及從業人員增強安全意識,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在組織旅游活動時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供應商為旅游者提供服務,切實保障旅游者食品安全和合法權益。

